最新金融信托與租賃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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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金融信托與租賃名詞解釋

            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范文,歡迎大家分享閱讀。

            金融信托與租賃名詞解釋篇一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xx銀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xx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___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39;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戶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信托目的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資料共享平臺《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協議書》(:..c)。

            第七條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

            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________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________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

            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金融信托與租賃名詞解釋篇二

            國信 字第( )號本合同鄭x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協議書。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本合同的雙方為: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xx銀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xx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___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39;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戶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信托目的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資料共享平臺《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協議書》(:..c)。

            第七條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

            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________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________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

            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金融信托與租賃名詞解釋篇三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pide;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pide;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pide;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甲方:

            乙方:

            金融信托與租賃名詞解釋篇四

            _______國信 (_________t)字第( )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第三條 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_____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_____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戶名:_______xx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_________(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_________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_________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_____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_________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_____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應收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托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

            (2)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托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有效期內,委托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托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托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托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托法》的相關規定為限。

            2.在信托期限內,經委托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托財產的_____‰的費率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1.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托財產的,信托合同終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受托人如因違反本信托合同相關規定,致使信托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本信托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協商方式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委托人與受托人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信托的變更和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托。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本信托可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兼并或者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時,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被解除;

            (3)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4)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4.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規定的費用后,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信托收益劃付賬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托終止,受托人應當就信托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托計劃有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沖突,以本合同為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后的第_____個工作日。

            3.申明條款

            各當事人申明: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所有條款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二十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委托人與受托人可協商后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資金及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兩份,委托人與受托人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署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區

            附件

            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人與受托人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本風險申明書。

            本風險申明書是對_______(_________t)第( )號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項下受托人在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的說明。

            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運用信托財產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賃的方式購買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從而獲取租金收益。在信托財產運用過程中,存在租賃物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將信托資金以金融租賃方式進行運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損失的風險。_______將嚴格按照信托合同及信托計劃書的約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_____的管理職責和義務,但并不意味著承諾信托財產的運用無風險。

            _______依據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_______違背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_______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托財產承擔。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_______,并由_______按照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是本人/本機構的真實意愿,表明本人/本機構已了解_______國信運作信托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文件表示已仔細閱讀了本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計劃書及其他有關信息。

            委托人(簽署):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金融信托與租賃名詞解釋篇五

            國信字第號本合同鄭_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協議書。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本合同的雙方為: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__銀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__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因信托財產的39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萬元。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戶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信托目的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資料共享平臺《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協議書》。

            第七條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

            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100%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________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________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信托發行費用;

            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信息披露費用;

            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

            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

            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委托人:? 受托人:

            年月日

            金融信托與租賃名詞解釋篇六

            _______國信?(xt)字第(?)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萬元(大寫:人民幣?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金融信托與租賃名詞解釋篇七

            _______國信(某t)字第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萬元(大寫:人民幣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某(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某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某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某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托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應收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受托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

            (2)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托終止日起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條信托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有效期內,委托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托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托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托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托法》的相關規定為限。

            2.在信托期限內,經委托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托財產的_____‰的費率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1.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托財產的,信托合同終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受托人如因違反本信托合同相關規定,致使信托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本信托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協商方式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委托人與受托人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信托的變更和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托。

            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承諾管理信托財產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風險。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鄭重申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及《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據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財產受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在簽署本業務有關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應當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托文件,謹慎作出是否簽署信托文件的決策。委托人和受益人簽署了本申明書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細閱讀本申明書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產生的風險和造成的損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申明書表示已詳閱本申明書及相關信托文件。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________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名稱: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與受托人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真實合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__________項目》,以資信守。

            第一條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1.1本合同:指《__________項目》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1.2本信托: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

            1.3__________項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__________項目。

            1.4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_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1.5信托資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資金。

            1.6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7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信托目的

            對信托財產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運用,謀求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第三條信托類型

            本信托類型為確定用途的集合資金貸款信托。

            第四條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

            第五條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5.1本集合資金信托的規模為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整

            (小寫:¥__________元)。

            5.2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小寫:¥____________元)。

            5.3委托人在招商銀行開立下述賬戶,并指定該賬戶為委托人交付信托資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與返還信托財產的賬戶。自然人開立儲蓄賬戶或“一卡通”賬戶,法人開立對公賬戶。該賬戶在本信托財產最終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4委托人須將信托資金劃撥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賬戶,信托資金到賬后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合同。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人:___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信托業務部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5信托資金在委托人交付資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時支付。

            第六條信托成立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_______元的信托資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信托成立日最遲為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條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8.1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的長期穩定增值為目的,以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為原則,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對該信托財產進行管理運用。

            8.2鑒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質,委托人全權委托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運用管理。

            8.3本信托項下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受托人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8.4管理運用方式:

            本信托財產用于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項目發放貸款。

            8.4.1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為二年,具體起止時間以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為準。

            8.4.2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每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調整。目前,同期貸款年利率為5.49%。

            8.4.3貸款本金償還

            貸款本金按受托人與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貸款合同的規定,于貸款到期日一次償還。

            8.4.4貸款利息支付

            貸款期限內,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_____個月的第_____日支付貸款利息。

            8.4.5貸款擔保

            貸款由__________信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保證擔保。

            8.4.6貸款特別條款

            如果受托人發現借款人與借款項目可能發生影響信托資金安全的重大問題時,受托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8.4.7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的運作原則

            受托人將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的基礎上,通過存放銀行、同業拆放、國債投資、新股配售等方式,獲取貸款利息再投資的穩定收益。

            第九條信托費用

            9.1信托費用的種類

            9.1.1信托報酬;

            9.1.2銀行手續費、服務費、證券交易手續費、審計費用和律師費用等;

            9.1.3文件或賬冊制作、印刷費用;

            9.1.4信息披露費用;

            9.1.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9.2信托報酬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9.2.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9.2.2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資金的_____%從信托財產中預提信托報酬,信托終止時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一次性調整。

            9.2.3信托報酬計算方法

            9.2.3.1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以下(包括本數),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某_____%;

            9.2.3.2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為_____%(不包括本數)至_____%(包括本數)之間,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某(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某_____%;

            9.2.3.3若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數)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報酬=信托資金某[(信托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某100%+_____%]。

            9.3不列入信托費用的項目

            受托人因違背信托合同導致的費用支出或信托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信托事務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信托費用。

            9.4本信托及本信托當事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納稅。

            第十條信托收益

            10.1信托收益的構成

            10.1.1信托貸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貸款利息收入在年度信托收益分配前進行穩健型投資所得收益。

            10.2信托凈收益

            10.2.1信托凈收益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費用后的余額。

            10.3信托凈收益分配

            10.3.1信托凈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凈收益分配時間為信托成立后每滿一年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信托終止時,信托凈收益與信托財產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賬戶。

            第十一條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1.1委托人的權利

            11.1.1.1委托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1.1.2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1.1.3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予以賠償。

            11.1.1.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資金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委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1.1.6受托人職責終止的,委托人有權選任新受托人。

            11.1.2委托人的義務

            11.1.2.1委托人必須將本合同項下的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劃撥至受托人的賬戶,以便于受托人管理運用該筆資金。

            11.1.2.2委托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報酬和其他費用。

            11.2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1.2.1受托人的權利

            11.2.1.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財產強制執行時,受托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2.1.2受托人有權依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收取適當的報酬。

            11.2.1.3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稅款和有關費用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1.2.2受托人的義務

            11.2.2.1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11.2.2.2受托人除按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11.2.2.3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

            11.2.2.4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11.2.2.5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應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

            11.2.2.7受托人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收益的義務。

            11.2.2.8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1.2.2.9受托人辭任的,在新受托人選出前仍應履行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

            11.3受益人的權利

            11.3.1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權,也有權放棄信托收益權。

            11.3.2受益人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11.3.3受益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資金有關的信托賬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11.3.4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受托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要求受托人予以損害賠償。

            11.3.5受益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信托資金強制執行時,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11.3.7受益人有權轉讓信托受益權。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12.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項目的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12.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12.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處理信托事務,致使信托財產遭受損失的,受托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信托轉讓

            13.1受益人可通過轉讓信托合同形式轉讓信托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13.2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13.3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當將本信托項下委托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13.4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_____%分別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四條信托終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應當終止。

            14.1信托文件規定的終止事由發生;

            14.2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14.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14.4信托當事人協商同意;

            14.5信托期限屆滿;

            14.6信托被解除;

            14.7信托被撤銷;

            14.8全體受益人放棄信托受益權。

            第十五條信托清算

            15.1自信托終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組。

            15.2信托清算小組負責信托財產的保管、計算和分配,編制信托清算報告。信托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15.3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編制信托財產清算報告,并以約定的方式報告委托人與受益人。

            15.4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15.5清算費用:指清算小組在進行信托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該信托財產中支付。

            第十六條信托財產歸屬與分配

            16.1信托終止,信托財產歸屬受益人。

            16.2信托財產以現金方式在信托終止時進行分配。

            16.3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財產扣除清算費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占集合信托財產的比例進行分配。

            16.4信托期限屆滿后第二十個工作日為信托財產分配日。

            第十七條信息披露

            17.1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受托人辦公場所存放備查;

            17.1.2在受托人網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來函索取時寄送。

            17.2受托人應當在信托成立起每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信托資金管理的報告和信托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違約責任

            18.1受托人違約

            18.1.1受托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18.1.2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1.3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18.2委托人違約

            18.2.1委托人不按合同約定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和有關費用的,受托人有權對信托財產實行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其他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其他類似事件、新法規頒布或對原法規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并在十五日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終止本合同。

            第二十條通知

            20.1委托人與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寫的聯系地址為信托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20.2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屆滿前夕發生變化,應在二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受托人按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托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如果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發生變化的一方(簡稱“變動一方”),未將有關變化及時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變動一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第二十一條其他事項

            21.1法律適用與糾紛解決

            21.1.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21.1.2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1.2整體合同

            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定的內容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21.3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1.4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委托人簽署(自然人簽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申明條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本合同和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和信托計劃所規定的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21.6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貳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_____________

            (其他組織)名稱及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稱及公章: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于_____________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本信托可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兼并或者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時,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被解除;

            (3)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4)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4.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規定的費用后,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信托收益劃付賬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托終止,受托人應當就信托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九條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托計劃有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沖突,以本合同為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后的第_____個工作日。

            3.申明條款

            各當事人申明: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所有條款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二十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委托人與受托人可協商后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資金及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兩份,委托人與受托人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署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區

            附件

            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人與受托人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本風險申明書。

            本風險申明書是對_______國信(某t)第號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項下受托人在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的說明。

            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國信)運用信托財產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賃的方式購買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從而獲取租金收益。在信托財產運用過程中,存在租賃物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將信托資金以金融租賃方式進行運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損失的風險。_______國信將嚴格按照信托合同及信托計劃書的約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高效的管理職責和義務,但并不意味著承諾信托財產的運用無風險。

            _______國信依據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_______國信違背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_______國信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托財產承擔。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_______國信,并由_______國信按照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是本人/本機構的真實意愿,表明本人/本機構已了解_______國信運作信托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文件表示已仔細閱讀了本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計劃書及其他有關信息。

            委托人(簽署):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金融信托與租賃名詞解釋篇八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證件名稱: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萬元。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

            賬號: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第十條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信托發行費用

            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信息披露費用

            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受托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應收的信托報酬

            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受托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

            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托財產

            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托終止日起15年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權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等

            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托人。

            金融信托與租賃名詞解釋篇九

            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

            _______國信?(_________t)字第(?)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第三條?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第四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地址:編碼:聯系電話:傳真:?證件名稱: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通訊地址:編碼:聯系電話:傳真: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_____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_____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戶?名:_______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

            賬?號:

            第六條?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_________(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_________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_________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第十條?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_____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_________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_____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托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應收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受托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

            (2)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托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條?信托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有效期內,委托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托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托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托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托法》的相關規定為限。

            2、在信托期限內,經委托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托財產的_____‰的費率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1、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托財產的,信托合同終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受托人如因違反本信托合同相關規定,致使信托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本信托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協商方式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委托人與受托人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信托的變更和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托。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本信托可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兼并或者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時,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被解除;

            (3)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4)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4、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規定的費用后,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信托收益劃付賬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托終止,受托人應當就信托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九條?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托計劃有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沖突,以本合同為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后的第_____個工作日。

            3、申明條款

            各當事人申明: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所有條款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二十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委托人與受托人可協商后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資金及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兩份,委托人與受托人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簽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受托人(蓋章):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章):?合同簽署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市渝中區?附件:

            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人與受托人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本風險申明書。

            本風險申明書是對_______國信(_________t)第(?)號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項下受托人在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的說明。

            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國信)運用信托財產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賃的方式購買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從而獲取租金收益。在信托財產運用過程中,存在租賃物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將信托資金以金融租賃方式進行運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損失的風險。_______國信將嚴格按照信托合同及信托計劃書的約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_____的管理職責和義務,但并不意味著承諾信托財產的運用無風險。

            _______依據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_______違背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_______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托財產承擔。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_______國信,并由_______國信按照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是本人/本機構的真實意愿,表明本人/本機構已了解_______國信運作信托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文件表示已仔細閱讀了本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計劃書及其他有關信息。

            委托人(簽署):受托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年?月?日

            金融信托與租賃名詞解釋篇十

            ______國信 ( )字第( )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應收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托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

            (2)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托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條信托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有效期內,委托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托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托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托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托法》的相關規定為限。

            2.在信托期限內,經委托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托財產的_____‰的費率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1.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托財產的,信托合同終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受托人如因違反本信托合同相關規定,致使信托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本信托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協商方式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委托人與受托人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信托的變更和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托。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本信托可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兼并或者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時,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被解除;

            (3)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4)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4.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規定的費用后,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信托收益劃付賬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托終止,受托人應當就信托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九條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托計劃有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沖突,以本合同為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后的第_____個工作日。

            3.申明條款

            各當事人申明: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所有條款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二十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委托人與受托人可協商后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資金及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兩份,委托人與受托人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署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區

            附件

            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人與受托人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本風險申明書。

            本風險申明書是對_______國信(xt)第( )號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項下受托人在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的說明。

            _______ 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國信)運用信托財產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賃的方式購買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從而獲取租金收益。在信托財產運用過程中,存在租賃物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將信托資金以金融租賃方式進行運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損失的風險。 _______國信將嚴格按照信托合同及信托計劃書的約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高效的管理職責和義務,但并不意味著承諾信托財產的運用無風險。

            _______國信依據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_______國信違背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_______國信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托財產承擔。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_______國信,并由_______國信按照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是本人/本機構的真實意愿,表明本人/本機構已了解_______國信運作信托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文件表示已仔細閱讀了本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計劃書及其他有關信息。

            委托人(簽署):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金融信托與租賃名詞解釋篇十一

            _______國信 (xt)字第( )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_____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應收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托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

            (2)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托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條信托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1.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有效期內,委托人不得隨意變更受益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委托人與受益人應共同到受托人處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表》,辦理變更手續。委托人變更受益人,應以不違背《信托法》的相關規定為限。

            2.在信托期限內,經委托人事先書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轉讓信托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應持本合同及本合同載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與受讓人到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指定地點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托人。

            信托受益權轉讓時,本信托項下受益人將其權利和義務相應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分別按照信托財產的_____‰的費率向受托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1.委托人未按期向受托人提供合同規定之信托財產的,信托合同終止,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賠償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2.受托人如因違反本信托合同相關規定,致使信托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本信托合同一經簽訂,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確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協商方式解決。造成損失的,應由違約方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給予賠償。

            4.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委托人與受托人如發生糾紛,且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合同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信托的變更和終止

            1.本信托設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解除或終止信托。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財產。

            經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本信托可續期。

            2.在原受益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兼并或者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時,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本合同終止:

            (1)信托期限屆滿;

            (2)信托被解除;

            (3)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

            (4)信托的存續違反信托目的;

            (5)信托的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4.信托財產的歸屬

            信托終止,扣除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規定的費用后,受托人將信托財產以人民幣資金形式歸屬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終止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信托財產歸屬于受益人,劃至信托收益劃付賬戶。信托終止日至信托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受益人,與信托財產一并返還。

            5.本合同項下信托終止,受托人應當就信托事務出具清算報告。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托計劃清算報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托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九條其他事項

            1.合同組成

            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與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而信托計劃有規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托計劃及風險申明書所規定的內容沖突,以本合同為準。

            2.工作日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應順延至其后的第_____個工作日。

            3.申明條款

            各當事人申明:在簽署本合同時,各當事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及信托計劃,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所有條款均無異議,并對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條款的法律含義有準確無誤的理解。

            第二十條合同生效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委托人與受托人可協商后另行書面予以補充。

            2.本合同在受托人收到信托資金及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3.合同一式兩份,委托人與受托人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署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渝中區

            附件

            信托資金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人與受托人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本風險申明書。

            本風險申明書是對_______國信(xt)第( )號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項下受托人在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和處分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的說明。

            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國信)運用信托財產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賃的方式購買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從而獲取租金收益。在信托財產運用過程中,存在租賃物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將信托資金以金融租賃方式進行運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損失的風險。_______國信將嚴格按照信托合同及信托計劃書的約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高效的管理職責和義務,但并不意味著承諾信托財產的運用無風險。

            _______國信依據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_______國信違背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_______國信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托財產承擔。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_______國信,并由_______國信按照信托合同和信托計劃書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是本人/本機構的真實意愿,表明本人/本機構已了解_______國信運作信托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托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文件表示已仔細閱讀了本文件、信托合同、信托計劃書及其他有關信息。

            委托人(簽署):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金融信托與租賃名詞解釋篇十二

            委 托 人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

            地 址:

            電 話:

            受 托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 證件名稱: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 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 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 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 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

            賬 號: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 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 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 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 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

            戶 名:

            開戶銀行:

            賬 號:

            第十條 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 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 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 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 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應收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 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托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

            (2)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托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托人。

            委托人: _______________受托人: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信托與租賃名詞解釋篇十三

            _______國信 (xt)字第( )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 托 人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

            地 址:

            電 話:

            受 托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電 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托事宜達成一致,委托人愿意委托受托人,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托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受托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托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后果和責任,概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 證件名稱: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傳真: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 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 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 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 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收入。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獨立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5、加入信托計劃時,委托人交付給受托人的信托資金是人民幣資金,信托資金總額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人民幣 萬元整)。委托人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資金付至受托人如下賬戶:

            戶 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

            賬 號:

            6、本合同項下信托自本合同訂立之日起成立。信托計劃成立后,上述財產為信托財產。

            第六條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

            戶 名:

            開戶銀行:

            賬 號:

            第十條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獨立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3)委托人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基本運作情況,有權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財產的管理做出相應的說明,但委托人行使上述權利以不影響受托人正常管理和運作信托財產為限;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 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 受托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應收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 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 受托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

            (2)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托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權;

            (2) 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托人。

            金融信托與租賃名詞解釋篇十四

            _______國信?(_________t)字第(?)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第一條?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托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托計劃:指由受托人對信托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托資金:指委托人設立本信托時交付給受托人的資金。

            5、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根據信托文件的規定,計算并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托計劃資金:指信托計劃項下,信托資金的總和。

            7、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計劃書和信托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受托人確認

            1、受托人系經中國民銀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準重新登記的信托機構,持有中國民銀行核發的《信托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

            2、受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第三條?委托人確認

            1、委托人自愿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委托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托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

            3、委托人不以加入信托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第四條?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托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與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托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托人為本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地址:編碼:聯系電話:傳真:?證件名稱:身份證號碼: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通訊地址:編碼:聯系電話:傳真:

            受益人為多人的,見本合同附件《受益人名單》。《受益人名單》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受益人為自然人的,同時應提交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受益人身份證復印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信托財產

            1、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系指委托人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方式向受托人交付的用于設立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以及該信托資金在信托設立后,在受托人管理和處分過程中所衍生的全部資產及收益。

            2、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3、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相區別而_____存在,如果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4、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受托人保證遵循分開管理、_____核算的原則,確保信托財產的運作記錄清晰、全面、準確。

            戶?名:_______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

            賬?號:

            第六條?信托目的

            通過實施信托計劃,將多個指定管理的金融租賃資金信托的信托資金集合起來,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發揮受托人的專業理財能力和運用資金的豐富經驗,將信托計劃資金運用于融資租賃項目以獲取收益,閑置資金進行存放銀行、國債投資、國債回購、同業拆放、短期貸款等資金運作。

            第七條?信托的成立及存續期

            1、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為_____年,自推介期滿次日成立。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本合同有效期內,除非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項下信托存續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信托財產的管理與運用

            1、受托人按照金融租賃資金信托計劃的約定進行集合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信托財產的具體管理方式由受托人確定,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資產、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以及關系人的財產進行交易。

            3、受托人確認信托財產的管理將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力爭實現信托財產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4、受托人應將本合同項下信托財產與受托人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第九條?信托收益

            1、信托收益及其計算

            信托收益指包括融資租賃的租金收入、租賃手續費收入及其他收益在內的所有收入總和,扣除按本合同第十條第1款所列的費用后的余額部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比例計算,計算公式為:

            信托收益=總信托收益_________(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_________100%

            信托收益率=總信托收益÷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_________100%。

            2、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進行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資金占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該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報酬后即為應分配的信托收益;

            (2)信托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第1年分配時間為信托計劃成立日起滿一年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第_____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終止后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

            (3)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劃至本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獲取信托收益的銀行賬戶(簡稱信托收益劃付賬戶)。

            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為:

            戶?名:

            開戶銀行:

            賬?號:

            第十條?信托費用

            1、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信托發行費用;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_____用、審計費用等中介費用;

            (6)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7)按照有關規定應以信托財產承擔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信托資金÷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_________金融租賃信托計劃資金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3、受托人應就因處理信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單列賬戶,記入當期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先受償。

            4、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本信托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5、前述費用,如發生受托人墊付的,受托人可在墊付行為發生后的7個工作日內,直接從信托財產賬戶中扣收。

            第十一條?信托報酬

            1、受托人經營信托業務,依據約定收取信托報酬。

            2、受托人每年分配收益前,按照本條第3款的計算方法進行提取信托報酬。

            3、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1)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包括_____%)以下時,受托人不收取信托報酬;

            (2)當信托資金年信托收益率在_____%以上時,超過_____%部分即為受托人的信托報酬。

            4、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計算。

            第十二條?風險揭示和承擔

            1、受托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項目風險、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2、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3、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4、在信托存續期間,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獲得或實現預期收益時,委托人與受托人應采取友好協商原則,積極有效尋求改進措施,盡量減少因風險帶給信托財產的損失。

            第十三條?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有權了解其信托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按《信托法》規定,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所有權和收益權具有_____性,可以對抗第三人。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的自有財產,發生受托人依法終止而清算時,信托財產亦不屬于受托人清算財產;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受托人被依法解任、解散、撤銷、宣告破產或其法定資格喪失時,委托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的有關規定,選任新的受托人;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可支配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信托財產一經設立不得轉移。在信托存續期間,非經法定程序,委托人基于本合同對受托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銷或解除的,委托人不得提取劃轉信托賬戶的資金,不得辦理轉托管,不得轉移信托財產;

            (5)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過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財產并獲取利益,不得通過信托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托人享有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報酬的權利,受托人可以從信托財產中直接扣收受托人到期應收的信托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3)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為處理;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受托人應當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定,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的管理,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目標處理信托事務;

            (2)受托人應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因處理信托事務必須透露的除外;

            (3)受托人因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受托人應予以賠償;未予以賠償的,受托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信托管理費;

            (4)受托人應將自己接受的不同委托客戶的信托財產與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并至少每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報告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的情況;

            (5)根據本合同的約定,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6)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托事務的清算報告,并送達信托財產歸屬人;

            (7)信托終止,受托人應于信托終止后的_____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托財產歸屬人取回應得的信托財產;

            (8)受托人應妥善保管信托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材料,保存期為本信托終止日起15年;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益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受益人的權利

            (1)自本信托計劃成立日起享有信托收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第十六條的規定,以轉讓信托受益權的方式償還債務;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依法轉讓和繼承。

            2、受益人的義務

            除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約定的義務外,受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提供受益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明、通訊地址、信托收益劃付賬戶等;

            (2)受益人資料發生變更時,及時通知受托人。

            第十六條?信托受益權的變更與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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