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故事100字范文三篇
【篇1】法律小故事100字
親愛的老師、同學們:
大家好!
同學們,你們知道什么是法律嗎?法律就是我們的行為準則。
有了法律,我們就可以知道什么事該做,什么事不該做;有了法律,我們的社會才會更加有序,更加和諧。其實,法律就在我們身邊,我們每一個人都要從我做起,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下面,我給大家講幾個發生在我身邊的法律故事。
一天晚上,由爸爸駕車,媽媽陪同,我們來到“民樂福”商場,買了許多我愛吃的東西,有餅干、蛋糕、牛肉干、魷魚絲,還買了一些飲料和水果。在回家的路上,正當我興高采烈地跟媽媽講學校里的事時,突然對面射來一道強光,射得我們眼睛都睜不開了。原來是對面的一輛車開著遠光燈。
難道那位司機不知道,汽車相遇時開遠光燈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嗎?聽媽媽說,最近市里的`交警管得很嚴,很多司機都被處罰了,原因就是在夜晚行車時開遠光燈,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開遠光燈容易使對面車輛上的司機視線模糊,給司機的駕駛帶來不便,嚴重時,后果不堪設想。
還有一天下午,我在回家的路上,看見路中間有段護欄被撞得嚴重變形,這一定是某位司機開車時不注意撞到的。
雖然我沒有看見事故發生時的情景,但從護欄“慘狀”猜想,那一定不是一樁小的事故。也許正是司機小小的一時疏忽,卻釀成了大大的事故!生命是如此的脆弱,我們怎能不小心地愛護!
最近在爸爸的辦公室,我看到一本小冊子《中小學生法律小顧問》,上面有一篇文章記載了一組觸目驚心的數字:
2024年,全國共有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37萬多起,造成8.9萬人死亡,43萬多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4.9億元。其中,約20%涉及中小學生和兒童。我真想呼吁:
請遵守法規,愛護生命!
其實,法律法規就在我們的身邊。
走路,我們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用水,我們要遵守節約資源法;上網,我們要遵守網絡管理法……只有人人守法,才能維護他人與自己的權益。
我的演講完畢,謝謝大家!
【篇2】法律小故事100字
16歲的小興,自打接觸網絡游戲CS后,就著了迷,經常往網吧里鉆。苦于家里管得嚴,小興就想出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著上學的旗號,背著書包直奔網吧,差不多到放學點兒了再回家。就這樣持續了半年多時間,小興不僅把父親給的學費等都送進了網吧,還因為錢不夠,不斷向父親索要周末補習費等各種費用。后來到期末,小興拿不回成績單,父親起疑找到學校,才知道兒子竟然已經半年沒有上學,學校也沒有和家長溝通!而就在小興父親深受打擊的時候,又傳來另一個“噩耗”:小興因為上網缺錢,從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學生身上的20元零花錢,結果被少年法庭判處緩刑。
【篇3】法律小故事100字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律,大家應該都不陌生。因為我們生活中有許多事情都和法律有關。可以說,我們生活在一個法制社會,因為法律、法規的約束,才得以讓我們生活的井然有序,如此安定。比如說交通法規與我們的日常活動息息相關,也時刻關系到我們的生命安全。記得有一天,爸爸帶我出去玩,快到一個十字路口時,只見那里圍了許多人,旁邊停著好多輛電動車,原來是在查非機動車違章。我們的車剛到十字路口,就被一位志愿者攔住了,爸爸驚奇地問:“怎么了?”那名志愿者指了指我說:“電動車不許帶人。”爸爸感到莫名其妙,說道:“你是不是搞錯了,非機動車可以帶一名12周歲以下的小孩,你不知道嗎?”志愿者一愣,這時交警過來了,交警對志愿者說:“12周歲以下的小孩是可以帶的。”志愿者一臉的不好意思連著說:“對不起對不起。”爸爸笑著說:“沒事,都怪現在的小孩長得又高又大,你們也是為我們好。”我這才知道原來非機動車只可以帶一名12周歲以下的小孩,等我滿了12歲就只能坐公交車了。后來上網一查,才知道騎車帶人的危險,應為自行車的載重量有限,制動性能差,帶人后方向不易掌握,在遇到緊急情況容易發生危險。我還知道了12歲以上就允許自己騎車了,看來我要提前學騎車了。
社會是一個大家庭,法律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我們人人都要進行法制教育,讓我們每位小學生都從自身做起,嚴于律已,遵紀守法,認真學習法律知識,做一個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學生。
知法,學法,守法
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發展,法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一個國家的法律體制完善與否也日益成為衡量這個國家現代化程度高低的標志。我國法律法規也日趨完善,只要留意不難發現我們身邊無處不存在法律的氣息。《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教師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現代社會是一個法制社會,作為一名中學生應該學法、懂法、守法。然而,根據管家有關數據表明:我國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長趨勢,可見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制觀念對我們來說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違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識淡薄、受社會不良習氣的影響。比如在社會不講社會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毆、偷竊敲詐。在學校不遵守中學生守則、違反校紀校規。這些青少年學生雖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為是違法違紀的,但他們無法真心地體會到事態的嚴重性。因此校園中違紀的現象屢見不鮮。有的同學認為違紀與違法是兩碼事,違反校規校紀大不了被老師批評,沒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習慣成自然,違紀就會逐步成違法,以后到社會就有可能作為法的事。
有的同學認為如今是追求個性化的社會,如果被學校這個規那個矩束縛,不利于自己發展,作了違紀的事才能體現自己的瀟灑,但是,設想一下,如果學校沒有了校規校紀,那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如何保障?一個從小沒有遵紀守法的意識與習慣的人,長大了很難說他能成為一個守法的公民。
遵紀守法是一種被人們公認的美德。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校有校紀,遵紀是守法的基礎,青少年時代是處在長身體、長知識的黃金時代,我們青少年學生要認真學習《中學生守則》、遵守校紀校規,遵紀守法,嚴以律己,從小事做起,從自己做起,自強、自尊、自重、自愛,爭當一個文明的新時代青少年。
爭當文明守法青少年
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發展,法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一個國家的法律體制完善與否也日益成為衡量這個國家現代化程度高低的標志。我國法律法規也日趨完善,只要留意不難發現我們身邊無處不存在法律的氣息。《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教師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現代社會是一個法制社會,作為一名中學生應該學法、懂法、守法。然而,根據管家有關數據表明:我國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長趨勢,可見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法制觀念對我們來說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違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識淡薄、受社會不良習氣的影響。比如在社會不講社會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毆、偷竊敲詐。在學校不遵守中學生守則、違反校紀校規。這些青少年學生雖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為是違法違紀的,但他們無法真心地體會到事態的嚴重性。因此校園中違紀的現象屢見不鮮。有的同學認為違紀與違法是兩碼事,違反校規校紀大不了被老師批評,沒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習慣成自然,違紀就會逐步成違法,以后到社會就有可能作為法的事。
有的同學認為如今是追求個性化的社會,如果被學校這個規那個矩束縛,不利于自己發展,作了違紀的事才能體現自己的瀟灑,但是,設想一下,如果學校沒有了校規校紀,那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如何保障?一個從小沒有遵紀守法的意識與習慣的人,長大了很難說他能成為一個守法的公民。
遵紀守法是一種被人們公認的美德。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校有校紀,遵紀是守法的基礎,青少年時代是處在長身體、長知識的黃金時代,我們青少年學生要認真學習《中學生守則》、遵守校紀校規,遵紀守法,嚴以律己,從小事做起,從自己做起,自強、自尊、自重、自愛,爭當一個文明的新時代青少年。
1、選舉非兒戲破壞要懲處
2004年的一天上午,某市李莊有一名40多歲的婦女,由于對鄉人大代表候選人鄧某有意見,在全村選民正在進行投票選舉鄉人大代表時,竟然糾集部分村民阻止選舉,謾罵、阻礙其他選民投票,還起哄、推搡工作人員,搶奪人大代表選舉票箱,并撕毀選票。把剩下的選舉票箱扔進村邊的小河里,在無奈的情況下,工作人員只好返回。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不久,幾名公然破壞人大代表選舉的人被正式刑事拘留。后來他們受到了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處罰。
2、要奔前程走正道花錢賄選要處罰
湖南岳陽市某鎮召開人大會擬補選一名副鎮長。現年34歲的本鎮畜牧水產站站長鄒魯得知后,便通知鄒游、柴榮共同商議如何競選副鎮長。鄒魯武決定拿出3000元,由鄒游、柴榮對各自熟悉的人大代表行賄,共賄賂27名人大代表。鄒魯武還利用自己是鎮人大會第四代表團團長的身份,跟鎮人大代表打招呼,結果在選舉會上順利當選。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把破壞選舉的行為依法定為破壞選舉罪。該罪是指違反選舉法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當地縣人民法院近日對鄒魯武賄選案作出判決,以“破壞選舉罪”判處剝奪政治權利1年。在今年6月,鄒魯武因賄選被鎮人大會罷免了副鎮長職務。參與策劃賄選的鄒游、柴榮免予刑事處罰。
3、修建學校是好事濫伐森林悔不該
“我們村的馬主任判處有期徒刑2年,太冤枉啦!”村民都這樣說。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來在2001年的春天,安徽山區某村的小學校年久失修,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由于當地村小太多,鄉人民政府也沒錢支助,所以修學校的錢只能由本村解決,但村里沒有那么多錢,怎么辦呢?最后該村的村民委員會主任馬某決定向縣林業局爭取了砍伐40個立方米木材的指標,用它作為修建的材料和經費,結果由于成本大大提高,馬某擅自帶領村民們多砍了200個立方米。當一座漂亮的學校將要竣工的時候,公安人員帶走了馬某。由于他的行為觸犯了《森林法》和《刑法》,被判處了有期徒刑2年。為什么馬主任做好事卻被判刑呢?原來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有這樣的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看來我們做好事也得遵守法律呀。
4、少年無知毀樹苗害人害己是教訓
在1989年的一天,嘉興某高一學生王某(未滿18周歲)被公安人員依法逮捕了,這一消息在這所學校炸開鍋啦,為什么啦?原來是王某被逮捕的原因是因為他的叔叔和他父親長期不和,前一段時間兩家為了房子的事情大打出手,父親由于年齡大了一點,被他叔叔打破了頭,花去了20多元醫藥費,后來他父親向他叔叔要醫藥費,遭到他叔叔的拒絕。正逢星期日王某放學回家,聽到這件事真是氣急敗壞,當天夜里他把叔叔家的500棵剛種9個月的果樹苗全部砍掉,而這些樹苗買來時總共只花了1800元,最多賠償算了,為什么要逮捕呀?其實這是王某太無知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王某把叔叔家的500棵果樹苗全部砍掉,情節已屬于“數量較大”,后來由于王某未滿18周歲,本人認罪態度較好,社會
危害性也不大,當地人民法院在對他刑事拘留30天后,決定讓他的父母賠償其叔叔的經濟損失后免于起訴,但這件事對王某真是一次深刻的教訓呢。
5、勞資糾紛莫小視依法處理出和諧
一天,來湖州織里打工的安徽廣德民工張輝來因不事和業主劉某發生爭吵,劉某當即要辭退張輝來等7人。張輝來十分惱怒,威脅劉某說:“你敢辭退我們,我就殺掉你家兩個孩子!”隨即打電話叫來了40多位老鄉,雙方劍拔弩張。鎮司法所所長、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常務副主任吳美麗當即將雙方叫來,在認真聽取雙方的訴說后,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對他們進行了有關法律的宣傳。經過做工作,張輝來等7人最后同意與業主劉某解除勞動關系,但他們要求調處中心幫他們重新計算一下計件工資的總額。吳美麗將張輝來等人所做的23種不同款式的衣服全部拿到調處中心,并根據市場價格客觀公正地評定了每件衣服的工資。張輝來等人拿到了11660元的工資后十分滿意。一場可能引起惡性事件的糾紛,終于得到了化解。那么吳美麗用什么法進行宣傳的呢,主要是《勞動法》中的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八條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看來我們平時對勞資雙方都要進行有關法律知識的培訓,一旦出現勞資糾紛才能依法解決,不至于出現重大惡性事件,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6、節日加班是需要支付工資須合法
某服裝公司因為趕訂單安排職工在十一節日期間加班。張某等加班職工提出應當支付300%的加班工資,該公司勞資部經理只同意給加班職工安排補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資。張某為此向當地勞動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請求糾正該公司的錯誤行為,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張某的舉報后,經調查取證,查明該公司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加班后以已安排補休為由未支付加班工資,違反了《勞動法》,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該公司在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規定的期限內補發了張某等職工的加班工資。
7、依法維權路漫漫人間自有公道在
張斌被浙江省仙居縣郵電局招用為報刊投遞臨時工。他并不把自己當做臨時工看待,而是像正式職工一樣有著“綠衣天使”的職業自豪感。他每天都早出晚歸,工作踏踏實實,從沒有出現過報刊的遲投或誤投,因此也深得客戶和郵電局領導的好評。
1997年的一天,張斌在騎車投遞報刊時,不慎被一輛拖拉機上的毛竹嚴重戳傷右眼,右眼視網膜剝離。經過近1個月的醫治,眼睛雖然是保住了,但被認定為6級傷殘,右眼幾近失明,左眼視力已降至0.1。突如其來的事故,讓張斌欲哭無淚,生存的壓力成了他心上無法釋然的陰影。郵電局雖然同意報銷張斌的醫療費用,但認為張斌只是本單位的臨時工,因此,只同意發給張斌12個月的本人工資作為一次性傷殘補助費。
1999年,張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縣郵政局和縣電信局共同支付醫療費用、傷殘補助金等合計2.65萬余元,并安排工作,享受職工待遇等相關的工作保險待遇。
最后官司打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02年,經省檢察院提出抗訴,省高級法院直接對案件進行再審,并于最近作出終審判決:張斌所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縣郵政局和縣電信局按資產比例來分擔張斌的醫療費用、工傷津貼等9000多元,并按照每月330元。
為什么張斌的官司能打贏呢?這是因為工傷保險待遇是憲法和勞動法賦予勞動者享有的合法權益,是國家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和維護社會穩定而設置的一項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作為一項帶有強制性的福利性待遇,是每一位企業職工當然享有的權利。
8、文物保護遇挑戰目光短淺拆古橋
2003的某一天,在浙江某村村民為了出行的方便,擅自拆掉了清朝嘉慶年間建造的古石橋,該橋已在2001年被確認為市文物保護點,為什么村民非拆掉它不可呢,原來該橋已經嚴重影響村民的車輛通行,在旁邊另修一座水泥橋則費用很大,而該村經濟基礎薄弱,于是大家決定把古橋石以12萬元的代價賣給桐鄉
烏鎮某單位,用這筆資金在原址上造一座可通汽車的水泥橋,后來當地鎮政府向區委反映,區委命令鎮政府把古橋石追了回來,但石橋已無法恢復,實在太可惜啦。
村民們這樣做既不符合自己的長期利益,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由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也規定:“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筑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看來對農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科學發展觀教育很有必要。
9、學生上課出意外責任就在不聽勸
某市農村中學初二男生張某生性好動,十分喜歡上體育課,但學校每年的學生體檢都查出他有先天性心臟病,多次勸家長對起進行治療,并決定免其上體育課。他家長都在省外辦廠,而且見其身體很正常,學校老師和校長多次打電話要求家長配合,均不予理睬。還說出了事我們自己負責,還要求學校讓張某上體育課。學校為慎重起見,上體育課時讓他在教室內休息,并要求其在室內文明休息,經過了解其能在教室里正常休息。
一天,班級里其他同學在室外上體育課,教室里只剩下張某,張某覺得無聊,在教室做跳躍伸手拍日光燈,結果燈管被拍碎,碎片打在他頭上,既造成外傷,又引發心臟病,幸虧老師及時發現,將其送入縣人民醫院急救,終于脫險,花去了人民幣12000元。不久家長來學校論理索賠,說學校如果讓其上體育課就不會發生此事。
那么學校的做法對嗎?應該是對的,因為學校是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學校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所以后來家長不再提出索賠要求了。
10、爭執為何事只為體育課
某市民辦初中十分重視教學質量,每次開會校長都會說:“教學質量是我們的生命,如果今年初三的中考成績不佳,那么招生形勢就嚴峻,有的教師就得下崗。所以一些副課要砍掉點,如體育考試是學校自己操作的,少點課也不影響體育成績……”。任教初二初三體育的吳老師是一位市名教師,對學校砍掉初三體育課的做法表示不同意見。有一次,為爭取讓初三學生每周上兩節體育課,吳老師和校長發生了爭執,此事后來反映到了市教育局。市教育局領導表揚了吳老師不愧是一位市名教師,而且批評了該校校長,并要求該校初中每周開足三節體育課。
為什么市教育局領導要表揚吳老師呢?因為根據《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開展課外體育活動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生動活潑。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每天應當安排課間操,每周安排三次以上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體育活動的時間(含體育課)。”顯然以前該校的做法是欠妥的。
11、入學考試就不對加收贊助更不該
2004年9月1日,在杭州某著名公辦小學校長的辦公室里,有位一年級新生的家長陳某正在和該校校長爭論,他們為什么要爭論呢?原來多年來,該校都要對一年級新生進行入學考試,如果成績欠佳,要交一定的贊助費。今年陳某的孩子已年滿六周歲,也8月20日參加了該校的入學考試,結果數學不合格,學校通知要交贊助費2000元,不得還價。8月27日陳某來學校論理,該校校長告訴他這是學校多年的規定,不能變動。后來陳某打電話給寧波當教師的妹妹,他妹妹告訴他,該校的做法是錯誤的,該校違反了《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應當拒交贊助費。于是就有了上述的爭論,結果學校放棄了交贊助費2000元的無理要求。陳某是根據《浙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就近免試入學原則。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必須依法入學,按規定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12、木工作坊進園毒害孩子仨月
一天上午8時,北京某民辦幼兒園分園——家長們送孩子時發現,在幼兒園的二樓——月亮灣班隔壁的兩間教室里雜亂無章地堆著木料、大桶的油漆和正在做的桌椅板凳,刺鼻的油漆味、厚厚的粉末彌漫在幼兒園樓道里,施工用的鋸齒暴露在外邊窗臺上。家長們進去的時候,3個民工正在施工,床鋪、碗筷一應俱全。
該幼兒園的很多孩子都出現了抽鼻子、全身搔癢、視力下降等癥狀。據知情的家長回憶,從年前開始,孩子已經處在油漆、粉末的包圍中了,刷漆工人不斷地將刷好的東西拿走,將待刷的東西拿進來。今天只是木工作坊大模大樣開工而已。
于是家長們要求幼兒園安排孩子們到安全的地方活動,就這樣孩子們健康受害長達3個多月的日子總算結束了,為什么家長們能解決這個問題呢?原來家長作為幼兒園的服務對象同時也是教育的消費者,對于園所事務有知情權,且有權對其工作加以評判監控。
同時《幼兒園管理條例》明確指出:“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2004年9月教育部新頒發的《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中特別強調:“幼兒園必須把保護幼兒的生命和促進幼兒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該園的做法顯然是與國家安全法規要求相違背的,因而迫切需要規范園主辦者與經營管理者的辦園行為。
13、動手重建自家墻破壞文物要受罰
湖南南部有一個叫張谷英村的地方,在2001年6月,張谷英村就作為典型的古民居建筑,以其嚴格按照封建倫理觀念修建的整體建筑風格,被列為國家重點保護文物,令村民們難以置信的是,自己世代居住的房子一夜之間變成了國寶,村民們的生活也隨之發生了變化,無論做什么都開始小心翼翼怕一不留神就毀壞了文物,張谷英村成了省內外著名的旅游區,2002年僅接待外來游客的門票收入就有30萬元。有一個叫張再發的村民,發現自己家的墻需要維修,向村委會要求補貼一些維修費用,但是村委會以從沒有設立過維修款為由一直沒有給張再發補貼。終于有一天發現自己家的山墻快要倒了,然后他就自己動手將自家的舊墻扒了重建,結果重建墻以后,他就被當地的派出所拘留了,這事一下子成了村民們議論的焦點,張再發只是將自家的舊墻扒了重建怎么會犯法呢?公安機關認為張再發的行為置張谷英古建筑群保護于不顧,私自進行拆建,違反了國家的《文物保護法》,侵犯了國家文物保護的正常管理活動。
《文物保護法》規定:“在修建時必須在文物部門的指導下,依照維持原貌的原則,保持整體的建筑風格。涉及到文物的維修必須向主管文物部門申報。”
張再發違法修墻被拘留,不僅讓村委會完善了對張谷英村的保護制度,也讓村民們的思想發生了很大變化。